法規彙整

第一章 總 則

第 1 條 [ 宗旨 ]

本校為輔導學生參加社團活動,增廣學習興趣,充實休閒生活,陶冶合群德性,培育領導人才,涵養服務情操,培養軟實力,特訂定「國立中央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2 條 [ 學生社團之種類 ]

學生社團,分為下列五種:

一、系學會:為各系辦理活動之組織社團

二、學術性社團:以學術研究或技藝學習為目的之社團。

三、聯誼性社團:以促進友誼、砥勵情操為目的之社團。

四、服務性社團:以推廣社會服務為目的之社團。

五、康樂性社團:以提倡正當休閒康樂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第 3 條 [ 概括規定 ]

本辦法對於學生社團活動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時,依其他相關校規之規定辦理。

 

 

第二章 學生社團之成立及解散

第 4 條 [ 社團之籌組 ]

學生為辦理經常性課外活動,得依規定向課外活動組申請組織校內社團。學生發起組織之社團,若學校已有相同性質之社團者,課外活動組得不予許可。

籌組學生社團,應由學生二十人以上發起,向課外活動組提出申請。

申請籌組學生社團,應於新學年開學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提出申請:

一、申請成立新社團報告表。

二、組織章程草案。

三、年度活動計畫。

四、指導老師資料表。

 

第 5 條 [ 審議程序 ]

新社團之成立申請,其審議程序如下 :

一、經送課外活動組呈請學務長核准,逕行公告。

二、社團成立不通過者,得向學生申訴委員會進行審議,審議時應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邀請新社團發起人派員列席說明。

 

第 6 條 [ 社團章程 ]

本校學生社團章程應具下列內容 :

一、社團名稱。

二、社團宗旨。

三、組織及職掌。

四、社員入社、退社及除名之條件。

五、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六、社團長之選舉方式及幹部名額、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

七、會議召集及決議方式。

八、經費及會計。

九、章程之修改。

十、制定章程之年、月、日。

 

第 7 條 [ 社團之成立及登記 ]

經核准籌組之社團,應即公開徵求社員,通過組織章程,選舉社團負責人及幹部,並依課外活動組規定辦理社團及社團長登記。

社團成立後,應於兩週內檢具成立大會記錄、負責人及幹部資料,報請課外活動組登記。

社團成立後,其組織章程、指導老師、負責人及幹部、財產狀況等如有變更者,應於七日內作變更之登記。

 

第 8 條 [ 社團之解散 ]

學生社團活動如有違反法令、校規、公共秩序或其活動與宗旨不合者,得經社團審議委員會審查解散之。

 

 

第三章 學生社團之組織

第 9 條 [ 指導老師 ]

各社團須聘請校內教職員一人擔任指導老師。如因社團特殊需求,需另聘請指導者,須於每學期初向課外活動組提出申請。

指導老師之聘任,依本校學生社團指導老師聘任施行細則辦理。

 

第 10 條 [ 指導老師之職責 ]

各社團指導老師之輔導事項如下 :

一、依據社團成立宗旨及活動方向、適時給與前瞻性建議及指導。

二、提供社團年度活動計畫之規劃建議。

三、輔導及審核社團刊物之出版及經費之運用等事宜。

四、關懷社團組織運作、領導風格、幹部分工、團體動力及社員成長等。

五、指導同學相關的技能,並鼓勵同學發展相關的興趣和發展潛能。

 

第 11 條 [ 社員 ]

學生社團之社員須為本校學生,並應依所屬社團章程之規定享權利、盡義務。

 

第 12 條 [ 社團負責人及幹部 ]

社團長對內主持社務,向社員負責,對外代表社團;其產生之方法,由各社團依社團章程或自行訂定之選舉辦法選舉之。

 

第 13 條 [ 社員大會 ]

社員大會由社團長召開,每學期至少一次。

列事項應經社員大會之決議,並留存書面資料送課外活動組備查:

一、章程變更。

二、社團長之選舉與罷免。

三、社員之除名。

四、社團活動之計畫、經費預算及決算。

 

 

第四章 學生社團之活動

第 14 條 [ 社團長研習課程 ]

社團長應出席社團長研習課程。社團長因故不能出席者,應委託社團幹部代表出席。

 

第 15 條 [ 期初社團登記 ]

每學期初,社團長於公告時間內完成登記,始得申請各種活動之舉辦,若無完成登記則必須停止活動。

 

第 16 條 [ 活動輔導 ]

社團為舉辦各項活動,應於活動二週前,檢具經指導老師核准之申請表,向課外活動組提出申請。活動申報、經費補助、器材、場地之借用、財物管理及其他行政支援事項,應依課外活動組相關規定辦理。

 

第 17 條 [ 活動安全 ]

學生社團對外活動或行文,應經課外活動組核准。邀請校外人士參加活動時亦同。

各社團如舉辦旅遊、參觀、登山等校外活動,均須依「國立中央大學校外學生活動安全輔導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18 條 [ 活動經費 ]

社團活動之經費補助,除大型專案活動經費審查外,依社團評鑑辦法分配之。

社團活動需申請經費補助者,需事先申請並編列預算始可獲得補助。

社團活動如係各系所或單位主辦之活動,應向主辦單位申請補助。

 

第 19 條 [ 活動報告 ]

學生社團舉辦活動若有申請經費者於辦畢後二週內,應填具活動實施情形報告表,送課外活動組備查。

 

第 20 條 [ 經費報告 ]

學生社團應自行列管社團帳冊及財產清冊,詳細列載社團財物及經費收支製成報告,送指導老師核可,及向全體社員公佈;並應於學期結束之社團長交接時,報請課外活動組核備。社團經費收支報告應自行保留六年備查。

 

第五章 學生社團之評鑑及獎懲

第 21 條 [ 評鑑 ]

學生社團得依據「國立中央大學學生社團評鑑辦法」參加評鑑。

 

第 22 條 [ 獎勵 ]

學生社團辦理活動績優或代表學校參加競賽表現優異者,於學期末由課外活動組統一簽報獎勵。

 

第 23 條 [ 處分申訴 ]

學生社團受有重大處分,如有異議,得書面提出申訴,由學生申訴委員審理之。

 

第 24 條 各社團所定之章程與本辦法牴觸者無效。

 

第 25 條 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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