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公告內容

壹、 活動目的
「新住民及子女築夢計畫」迄今邁入第11屆,各屆獲獎者築夢成果豐碩,已有6百餘人圓夢。為協助新住民及子女完成夢想,推展多元文化及落實反歧視精神,計畫實施地點擴大至海外,透過業師輔導及拍攝築夢過程之影片,與各界分享築夢成果,增進社會大眾對新住民及子女的理解與尊重,促進多元文化交流。

貳、 主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下稱本署)

參、 報名資格
一、新住民:依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規定,其對象如下:
(一)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
(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第二項或第三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二十五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四目、第五目、第八條、第十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
(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大陸港澳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留者須得申請在臺定居者)
(四)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臺居留者)
(五)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
(六) 第一款及第二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二、新住民子女:上述新住民之子女,年齡8歳以上且在臺居住者,如有特殊情形,將視個案認定。

肆、 報名主題類別
一、報名組別:共5類組別擇一參加,另同一家庭成員及其配偶(具直系血親)僅能擇一報名,重複報名者,將取消參賽資格。
(一)創業與行銷組
(二)教育學習與藝文組
(三)多元媒體與數位科技組
(四)社會公益服務組
(五)環境保護與永續發展組
二、參加對象:依5大組別分類,報名者之參與人數至多5人,其中2人必須為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
另為擴大計畫執行效益,曾參加歷屆本計畫之獲獎者,不得再報名或列名計畫成員。

伍、 活動期程
一、報名期間:即日起至113年11月25日止。
二、獲獎名單公布:預計114年1月公布。
三、獲獎者築夢期程: 114年2月至114年7月。
四、成果發表暨圓夢祝賀茶會:暫訂於114年10月辦理。

陸、本計畫相關事宜,請洽第11屆新住民及子女築夢計畫活動小組
聯絡電話:02-23889393#2371(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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