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公告內容

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徵選要點

一、 目的:

鼓勵所有熱愛本土文化者投入河洛語、客語及原住民族語歌曲創作,為臺灣母語歌曲注入新活力,增進社會大眾對本土文化豐富性及多元性之認識。

二、 主辦單位: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

三、 徵選組別:

(一) 河洛語組

(二) 客語組

(三) 原住民族語組

四、 參加資格:

凡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均得報名參選前點各款組別,每人每年報名參選作品總計不得逾三件(含共同創作);同一歌詞不得跨組參選,同一曲譜者,亦同。詞或曲分屬不同人創作者,應共同報名參選;違反上開規定之一者,參選作品均不予受理。

曾獲前一年度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首獎、貳獎或參獎之得獎者,不論以個人或團體名義,當年度均不得報名參選。違反者,應不予受理。

五、 作品型式:

(一) 參選作品應同時包含詞曲創作,單以詞或曲參選者,應不予受理。

(二) 參選作品得以獨唱、重唱或合唱等型式呈現,並得輔以樂器伴奏。

六、 各組別之獎項、名額及獎金:

(一)

首獎一名: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獎盃一座、得獎證書一紙。
貳獎一名: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獎盃一座、得獎證書一紙。
參獎一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盃一座、得獎證書一紙。
佳作(以三名為上限,實際名額由評審小組決定):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獎盃一座、得獎證書一紙。
入選獎(入圍未得獎者之獎勵):每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入圍證書一紙。以上獎項外,另頒發現場表演獎一名,由入圍者現場表演競逐: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獎盃一座、得獎證書一紙。
(二) 得獎之作品如為共同創作者,應由共同得獎者自行決定獎金分配。

七、 參選活動期程:

(一) 報名期間: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另行公布。

(二) 入圍者公布日期:由本局另行公布。

(三) 決賽、頒獎典禮及音樂分享會日期、地點:由本局另行公布。

八、 評選方式:

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負責評審工作,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得獎名單公布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評審分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評選,其評審標準如下:

(一) 初審評分標準:詞百分之三十、曲百分之三十、創意百分之四十。

(二) 決審評分標準:就詞曲、創意及現場表演等項目綜合評比。

回首頁

聯絡我們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

03-4227151 (分機轉 57231~57234)

03-4267139 (Fax)

聯絡資訊

社團及公務相關問題,請寄信聯絡課外組

網站操作問題,請寄信聯絡管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