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公告內容

為推廣本市街頭藝術展演活動,結合生活與藝文,打造優質悠閒空間,鼓勵優秀的街頭藝術工作者活絡街頭表演場域,促使藝術文化融入民眾生活,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稱本局)依據《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辦理桃園市(以下稱本市)街頭藝人徵選、換證審議業務。徵選申請相關資訊如下:
一、依據:《桃園市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點》辦理。
二、徵選時間:108年6月15日(星期六),實際徵選時間以本局最後公告為準。
三、徵選地點:桃園市平鎮區新勢公園(桃園市平鎮區中原路58號)
四、報名期間:108年4月15日(星期一)起至108年5月10日(星期五)止,逾期恕不受理。
五、報名方式:
(一)、通訊報名:於報名期間將報名相關文件以掛號寄至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信封請註明「街頭藝人徵選通訊報名」。報名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臨櫃報名:請於報名期間之上班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親自或委託他人持報名應繳文件至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1樓「表演藝術科」報名。
(三)、電子郵件報名:於報名期間將報名相關文件以電子檔案格式寄至桃園市街頭藝人信箱taoyuanbusker@gmail.com。
六、報名資格:
(一)凡年滿16歲(民國92年6月15日前出生)以上之本國國民。
(二)外籍人士:
1、依配偶親,並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國人(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領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合法居留證影本(有效期限超過110年6月30日),且取得勞動部所核發之開放式工作許可函(證)。
七、徵選類別:
受理申請項目包括「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創意工藝」等三類,於公共空間進行現場創作之藝文活動。
(一)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魔術、雜耍、特技、扯鈴、偶戲、詩文朗誦、唱歌(伴唱)、吉他彈唱、烏克麗麗彈唱、薩克斯風、電子琴、陶笛、行動藝術等。
(二)視覺藝術類:現場創作及完成之繪畫、人物素描、雕塑、環境藝術、影像攝錄等。
(三)創意工藝類:現場創作及完成之工藝品,例如:造型氣球、打包袋編織、捏塑、造型吹糖等,成品若可食用,則需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規規定。
八、報名型態:
(一)個人組。
(二)團體組:團體成員以5人為上限,須推派1人為代表。
九、報名應繳文件:
(一)申請表1式1份(個人組或團體組):含三個月內2吋正面彩色證件照2張、身份證或居留證(並檢附工作證)正反面影本。團體需檢附所有團員資料。
(二)展演照片2張(檔案規格:解析度清晰,檔案格式為jpg或gif或png),供網路公告使用,請寄至taoyuanbusker@gmail.com。
(三)切結書1份。
(四)個人資料及著作財產權使用同意書1份。
(五)16歲以上未滿18歲報名者,須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六)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份,並請於申請表上註明審查場地是否須特殊安排,本局將視情形酌作安排。
十、報名須知:
(一)報名表件可於上班日至桃園市政府文化局1樓服務臺索取,或至文化局網站表格下載(http://culture.tycg.gov.tw/index.jsp)/便民服務/檔案下載/下載專區分類:「表演藝術科」/街頭藝人徵選活動、換證、補證相關文件。
(二)報名表請以中文正楷繕寫或以電腦繕打。
(三)檢附資料不齊全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未依本局指定期限內補件或違反本簡章各項規定及相關法規者,本局得不受理。
(四)報名表件一經送達,恕不退回,亦不得申請或要求更換徵選項目、團名或團員。
(五)請報名徵選者於報名表格上填具申請項目與展演主題。若申請項目一次報考多項者請另填具報名表,並於報名表上註明,以利後續徵選梯次之安排。又同一類別以兩項為限(例如:同時報名創意工藝類之造型氣球和編織兩項目)。
(六)由本局依報名人數及組別安排適當徵選梯次,考生不得指定徵選梯次、時間及日期。
(七)報名場次及編號預計於6月1日公布於本局網站。
聯絡人: 表演藝術科 蕭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592 分機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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