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公告內容

一、為鼓勵學生藝術創作,凡藝術、設計、影像創作、建築景觀設計及資訊設計等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以上應屆畢業生、個人或團體皆可申請,申請展出之作品,應為水墨、膠彩、油畫、水彩、版畫、書法、篆刻、雕塑、陶藝、工藝設計、攝影、漫畫或綜合媒材等類別之藝術創作。
二、旨揭展覽收件期間為109年9月1日至109年11月30日(以郵戳為憑),錄取結果於12月31日前公告於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及客家文化園區網站,展覽地點為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
三、展覽相關申請文件請依附件或至園區網站(http://www.hakka.ntpc.gov.tw)/最新消息下載,或洽詢(02)2672-9996分機307、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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