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公告內容

一、用人單位
依法登記立案之非營利組織,且立案宗旨為從事促進在地產業發展、社會公益者,但不含以下單位:
(一)私立大專院校及所屬單位。
(二)依老人福利法第36條第2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第2項規定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之小型機構。
(三)醫療機構。
二、學生
35歲以下,國內公立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本國籍在學學生(含空中大學全修生)及當年度錄取大專院校或研究所者,但不含以下學生:
(一)就讀專科學校之專一至專三生(不包含專三升專四者)。
(二)大專院校之應屆畢業生且未繼續升學者(包含尚未辦理離校手續者)。
(三)曾參加本計畫2次之學生(95年至108年完成職場體驗者)。
https://www.yda.gov.tw/Content/Messagess/contents.aspx?SiteID=563426067575657313&MmmID=563620314744237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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