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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寒假教育優先區申請(申請交附件一二及企劃書及電子檔~結案交附件五.七及成果報告書 )及電子檔
10/1上午10:30 說明會(學務處2樓交誼廳) 欲申請社團務必參加
10/21 中午12:00 申請收件截止
各受補助社團應於活動結束後一週內辦理結案,結案交附件五.七及成果報告書 )及電子檔 逾時以致無法核銷者,視同放棄權利

教育部補助辦理教育優先區中小學生營隊活動要點
一、目的:
(一) 鼓勵大專校院學生社團及民間團體青年志工,利用寒暑假期間,至教育優先區中小學免費辦理營隊活動,開啟消弭學習落差之新方向。
(二) 將服務學習之內涵與精神融入於營隊活動中,培養樂觀進取、積極奉獻及關愛社會之服務人生觀。
二、補助對象及範圍:
(一) 補助對象:
1. 國內各大專院校。
2. 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以服務主體為十八歲至三十歲之青年志工者為限)。
3. 六人以上組成之青年志工團隊。
(二) 服務期間:
1. 寒假(每年一月至二月間)。
2. 暑假(每年七月至八月間)。
(三)服務內容:營隊活動目包括休閒運動、性別平等、人權教育、生命教育、
社區服務、文史調查及導覽、環境保護、生態保育、衛生保健、英語教學、
資訊輔導、菸害防制、反毒宣導、課業輔導、美感教育、多元文化及其他對中小學生有意義之服務學習體驗活動等。
(四)服務對象: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教育優先區計畫」補助之中小學為原則,並考量對服務偏遠地區中小學之營隊予以優先補助。
三、補助原則:
(一) 優先補助整合型之學校營隊申請案,寒假以二週以上為原則、暑假以六週以上為原則,針對活動時間、內容及人力調配等應有完整性規劃;其應由一所大專校院整合校內不同社團營隊,提出整合型計畫(各校會計作業仍由各校分別辦理)。
(二) 服務本島之營隊,每一梯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服務離島地區(指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臺東縣綠島鄉及蘭嶼鄉)之營隊,每一梯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但受補助單位如連續辦理二梯次以上營隊,第二梯次以後之營隊,每梯次本島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離島地區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三) 每一梯次營隊服務時間以中小學寒假或暑假期間規劃均為三日以上或服務時數滿二十四小時以上活動為原則;每一中小學寒假得接受不同團隊合作辦理共三梯次營隊,暑假得接受不同團隊合作辦理共七梯次營隊。
(四) 本要點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受補助單位應自籌經費辦理計畫活動。每一梯次營隊,大專校院應提供受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經費;每一民間團體以申請十個梯次之營隊為限,每一梯次之營隊,民間團體應提供受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經費。
(五) 補助經費應用以支應大專青年志工與中小學學童之教育訓練、平安保險、行前訓練、教材教具、交通費,文具、紙張、影印、期前作業、郵電、等支出。食材餐費以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六) 受補助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參加營隊之中小學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七) 所提活動企畫案已獲本部其他專案經費補助者,不得再行申請本要點經費補助。
(八) 規劃營隊活動內容時,應先與擬前往服務之學校溝通聯繫,協調排定銜接行程,評估活動需求及特殊需要,並將服務學習內涵與精神融入於營隊活動中。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間:
1. 第一梯次: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二十一日受理申請次年辦理之寒假營隊活動,並於十一月三十日公布審查結果。
2. 第二梯次: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二十日受理申請辦理當年之暑假營隊活動,並於五月三十日公布審查結果。
(二) 申請程序:備函並檢附申請資料(如附件一、二)及服務企畫書等郵寄至本部,並副知服務之中小學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生社團並應將上開資料先送至學校課外活動組認章,由學校備函送至本部。申請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 企畫書文件應載內容:
1. 活動名稱。
2. 活動緣由(方案需求評估)。
3. 活動目標。
4. 合作單位。
5. 營隊負責人。
6. 青年志工人數。
7. 服務對象及人數。
8. 活動內容:包括實施時間、地點、活動流程、實施方式及預期效益等。
(四) 審查方式: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視本部預算酌予補助,審查結果以公函通知各校或各民間團體,同時公布於本部網站。
(五) 審查原則:
1. 活動內容應符合教育優先區中小學需求,服務內涵具有意義性,活動流程符合可行性。
2. 活動應兼具服務與學習功能,並考量延續性與發展性原則,有助提昇學習成效,推動社區發展。
3. 以生動活潑、生活化且富創意之方式,協助中小學生培養學習興趣。
4. 活動企劃創新及資源整合能力。
5. 活動安全評估。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經費請撥:審核通過之團體應於核定補助後一個月內備函,檢附領據(如附件三參考樣張),向本部申請經費核撥事宜。
(二)經費核銷:

1.各受補助團體應於活動結束後一週內辦理結案,各受補助團體應於活動結束後一週內辦理結案報帳,結案交附件五.七及成果報告書 )及電子檔 逾時以致無法核銷者,視同放棄權利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 本部於活動期間,得不定時派員前往營隊服務地點訪視,瞭解服務績效,做為爾後後續推動之參考。
(二) 完成服務成果報告之服務團隊,得參加績優團隊及個人相關表揚活動,以擴大經驗交流與觀摩效益;績優競賽參加規定另定之。
(三) 受補助團體未按時辦理經費請撥及結案或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函請加強改善外,並錄案列入下一申請案不予補助或減列補助款之依據。
(四) 受補助團體應確實按計畫書及經費預算執行,其有改變服務學校必要者,應事先函知本部。凡經發現有未確實依計畫執行或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不實等情事,除追繳補助款項外,日後不再受理補助申請,申請單位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五) 受補助團體於團隊出發前應舉辦營隊活動行前訓練,並於活動結束後辦理營隊活動檢討會議。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活動場地及活動設計應注意安全性,活動期間應一律投保傷害保險或公共意外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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