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公告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7月29日臺教學(二)字第1080106039號函辦理。
二、有關學生以社團名義進行兩岸教育交流活動需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辦理,玆轉知前揭來文事項宣導:如下:
(一)兩岸教育交流目的在於促進相互瞭解與溝通,並應本「對等互惠」原則,遵循兩岸條例、相關法規及現行政策辦理各項教育交流活動,學校宜適時提醒學生赴陸時,應注意其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應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容,以及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場。
(二)請本校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社團注意:
1.依兩岸條例第33條之3規定,兩岸校際合作書約應報經教育部同意後方得進行,且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另學校如與大陸共青團校(涉屬陸方黨政軍教育機關構)進行教育交流,請確依兩岸條例第33條之1規定,報經教育部許可後始可辦理。
2.依據兩岸條例第34條規定,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內容不得「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以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學生參與兩岸教育交流活動不應涉上揭內容。
3.學生如以公假方式透過教育交流或文化之旅等形式,接受大陸地區機關構落地招待,學校應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應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容,以及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場。
(三)另教育部前以99年7月26日臺陸字第0990125496號函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民間團體赴大陸交流事注意事項」及100年6月7日教育部臺陸字第1000094868號函發布「大陸學生來臺就學與兩岸文教交流提醒事項」在案,亦請學校參酌辦理請學校強化自我監督及內控機制,以確保兩岸正常有序之教育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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