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公告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6月11日臺教學(二)字第1070085653號函辦理。
二、按衛生福利部107年6月6日衛部救字第1071362208號函示略以:「按公益勸募條例第3條規定略以:『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又本條例第5條:『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一、公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人。四、財團法人。』。學生或學生社團因非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故不能以從事社會公益之目的,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應以學校或財團法人(含私校)之名,依本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勸募許可後始得為之,或結合已取得許可文號之勸募團體共同關懷社會志業,以玆適法。」。
三、有關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請逕上衛生褔利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https://sasw.mohw.gov.tw/app39/)或全國法規資料庫下載參閱。
四、隨文併附前揭函釋,敬請校內各單位就公益勸募條例第3條規定及其注意事項公告宣導予所屬師生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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