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公告內容

轉知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來文

主旨:交通部公路總局提醒近期適逢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畢業旅行)旺季,請各校應要求承辦旅行社安排行程租用遊覽車時,務必遵守旅行業、交通運輸及勞動等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行程安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4月23日臺教學(五)字第1070058238號函辦理。
二、為確保租用遊覽車行程安全及旅遊品質,同時配合交通部觀光局已修訂發布「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要求旅行業租用遊覽車時應提供駕駛員1人1室之休息空間,並為從源頭加強宣導遊覽車租用者應注意相關使用安全規定,避免駕駛員疲勞駕駛或超過工作時間,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彙整相關規定製發「租用遊覽車使用應注意重要安全規定事項」,請各校要求承辦旅行業者之行程安排及租用遊覽車使用,務必遵守上開事項內容,以維行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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