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公告內容

說明:
一、為確保學生社團辦理活動租(使)用遊覽車出遊之安全,函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監理所為確保各級學校租(使)用 遊覽車出遊之安全如以下說明,請注意並依規定辦理租車。
二、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監理所107年3月22日北監運字第 1070056571號函及教育部107年3月28日臺教學(五)字第1070044253號函辦理。
三、敬請各學生社團辦理活動安排之行程不可有早出晚歸及趕行程之狀況發生,以避免發生超工時及行車超速之情事。
四、規劃之行程不可讓遊覽車駕駛員每日駕駛車輛時間超過10 小時,且駕車4小時應休息30分鐘以上,請審慎檢視行程之合理性。
五、另每日租(使)用遊覽車不可超過12小時,起迄時間應再寬 估計算往返停車場至報到地點的車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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